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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需重新认定方可享税收优惠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4日发布的通知指出,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前三部门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将享受税收优惠。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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